问题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危害 |
释义 | 此类犯罪属涉众型犯罪,犯罪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最高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显而易见,此类犯罪中受害者众多,涉案金额大,一旦他们投入的钱财无法追回,必将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特点 1、犯罪危害具有隐蔽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在实施过程中,不法分子为获取公众钱款,多租有办公场所,以注册公司名义聘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和业务营销人员,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从事的经济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有的甚至以金融机构名义误导群众的判断,骗取群众的信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在正规公司和高额利率的掩盖下,人们很难看清它的危害,只有当存款无法兑付的损害后果发生时,人们才能真正看清和了解它的真面目。 2、犯罪后果具有严重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受害群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案的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元,多则超过亿元;参与集资的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数千人,且以工薪阶层、中老年人居多。多数人拿出的是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一旦资金不能收回,便会使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亲友反目,导致上访事件屡有发生,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仅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的存储业务,而且,集资款或是被犯罪嫌疑人用于生产经营或是被其投资转贷,返还集资人的高额利率和经营者的管理不善,以及挥霍浪费,致使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给集资人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从而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导致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这种非法集资行为造成的后果很严重。这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涉案金额巨大,集资人情绪反应激烈,并且寄希望于司法机关追回损失,因此,到各级党委、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进行群体性信访的事件频繁发生。 3、犯罪手段具有欺骗性。犯罪嫌疑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采用隐瞒经营权限、夸大经济实力和效益等手段,无一例外均以高于银行几倍的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集资初期,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坚定被害人的投资信心,一部分先期集资者得到了好处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集资者行列,从而不法分子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增长的非法集资款,之后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利息的支付和退回本金的要求。手段上的欺骗性,使群众很难看清它的危害,以至于报案不及时。 4、犯罪过程具有复杂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聚敛资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达到犯罪目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其犯罪危害在一个个民事“借款合同、投资合同”的掩盖下,完全暴露也有一个时间过程;在犯罪过程中涉案人员众多、身份复杂、周期长,甚至有些案件资金流向不清、案中有案、民刑交织、个人公司交织,导致案发后调查难、取证难、追赃难。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范对策 1、加强引导,提高社会公众理性投资意识。近年来,社会上的闲置资金相对较多,而银行储蓄利率偏低,其他投资渠道又比较单一,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理财需求。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加强政策的宣传和金融、理财方面知识的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投资信息,告诫社会公众要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集资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对高回报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认真思考,减少投资行为盲目性,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2、推出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产品,扩大社会公众理财渠道。集资人受“高利率、低风险、回报快”的吸引,忽视了投资风险,特别是在投资前期尝到回报甜头时,更是头脑发热地进入不法分子所编织好的圈套之中。鉴于当前投资渠道单一,政府银监部门应因势利导,顺应民间资本投资活跃的潮流,指导金融部门瞄准市场需求,开辟新的金融产品和业务项目,推动个人理财服务业的发展。 3、依法打击,加强监管,遏制此类犯罪高发态势。政府应成立协调机构,整合打击和预防犯罪资源。公检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证据的收集工作,积极追赃,尽可能地降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鉴于大部分的资金交易都会通过银行进行,金融部门有必要对频繁进行大额资金流动的账户加强监控,以达到从根源上遏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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