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网络查控的法定条件 |
释义 | 网络查控申请的法律规定如下: 1、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 2、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3、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4、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查控指的就是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通过网络与各行业协执单位进行交互,实现网络查人找物、控制财产。就是通过网络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发现,法院可以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在执行阶段,被告人未按照判决按时执行,执行干警足不出户便能及时查询到自己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有效缓解执行难。 申请法院网络查控需 1、申请人提出了书面保全申请。 2、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3、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4、申请人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 法院启动网络查控要六个月。 对法院执行查控可以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具体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根据案件的不同,网络执行查控也不同。如果终结执行程序,其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申请网络查控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提出了书面保全申请 2、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第11条首句,第10条第2款) 3、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第11条首句,第10条第2款) 4、申请人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第11条首句,第10条第2款)先看一个要件,就是需要书面申请。 再看第三个要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此处强调的是“客观原因”,比如,申请人知道被保全人在某小区有房产,但无法确切知道门牌号码等具体信息。 或者因交易中的账户往来知悉被保全人在南京的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有账户,但无法提供具体是哪家银行,也忘记了银行卡号等信息。由于没有调查权,此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然,如果委托了律师的,对于被保全人的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以进行针对性调查,因为委托的律师能查到,则不能认定为属于客观原因,而是主观原因。第二个要件和第四个要件,是理解这个问题的核心要素。 第二个要件,强调的是“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这就把诉前保全和诉后保全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只有诉中保全才有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可能,诉前和诉后保全没有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空间。 第四个要件,明确要求申请人负有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义务。这是因为申请财产保全,本质上,申请人负有查找财产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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