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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医嘱要补原来的时间吗
释义
    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一、定期内执行的长期医嘱叫医嘱法吗?
    长期医嘱长期医嘱是指执行两次以上的定期医嘱,有效时间在24h以上,当医生注明停止时间后失效。长期医嘱单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在这个时间都是具体到分钟的时间。长期医嘱:嘱于病人住院时要执行一段时期,为相对稳定的医疗措施。
    二、不合理用药整改措施
    一.门诊不合格处方的处理。
    1.通过四查十对,发现明显用药错误、配伍禁忌的不予调剂,原处方退回。电话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调剂。
    2.属于书写规范不合格的情况,在不影响患者的用药的情况下,调剂发药。而后通知门诊部,由处方医师在调剂室更改。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修改,上报药剂科、医务科(定期),集中上报医院处理。
    3.处方评价检查出的问题处方,集中上报医院处理。
    4.药剂科调剂室将不合格处方及时登记,通知门诊部修改。
    二.住院患者不合理用药医嘱的处理。
    1.检查出的不合理或不适应用药医嘱单记录通知医嘱处方医生。
    2.临床药学查房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医嘱医师沟通,修改。
    3.医院每周行政查房检查出的问题,按照医院的相关规定(违纪处罚规定)处罚,以医院内的形式通报。
    三.培训提高与处罚相结合,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1.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医院在全院周会上通报,提醒医生注意。
    2.及时举行全院性的合理用药的知识培训,提高处方(用药医嘱)的水平。
    3.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超常处方3次以上的医师提出警告,未改正仍连续2次超常处方的,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三、病程记录可以复印吗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病程记录属于患者可以复制的范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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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