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嘉峪关市交通违章处理办法 |
释义 | 交通违章罚款可在车管所或网上办理,收到决定书后15天内到指定银行缴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可当场收缴,需开具统一的罚款收据。 法律分析 1、可以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交通违章,也可以在网上办理。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3、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4、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拓展延伸 嘉峪关市交通违章罚款及处罚措施 嘉峪关市交通违章罚款及处罚措施包括对违章行为的严厉处罚,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嘉峪关市交通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不同的违章行为,罚款金额和处罚方式也有所不同。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让行等违章行为将被处以罚款,并可能面临扣分、驾驶证暂扣、行驶证暂扣等处罚措施。嘉峪关市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交通违章处理办法,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结语 嘉峪关市交通违章罚款及处罚措施严格,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发挥重要作用。当事人可选择车管所或网上办理交通违章,需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如无异议,可当场收缴。罚款需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嘉峪关市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执法,确保交通秩序良好,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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