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人欠钱不还电话被拉黑怎么办? |
释义 | 针对欠钱不还的情况,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若对方不愿意偿还债务,可以通过社交媒体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如果对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在采取诉讼方式维权前, 法律分析 如果别人欠你钱却不愿意偿还,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尝试通过电话或短信与对方沟通,询问对方是否有还款意愿。如果对方不愿意偿还债务,你可以尝试采取其他方式,如通过社交媒体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请确保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权利。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果断收集落实证据,到法院起诉索要欠款。 此时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二、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对于那些欠钱之后不还,甚至还将电话号码、微信联系方式等拉黑的行为,已经属于故意欠钱不还,此时不管对方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都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是根据证据判决的,故此不管任何人,若是想要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权的,那么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追讨债务。如果债务人拒绝接收支付令,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债务人仍然拒绝偿还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如果债务人转移财产,则债权人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包括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针对电话被拉黑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尝试通过其他途径与债务人取得联系,例如通过社交媒体、短信等方式发送信息,或者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尝试联系。如果债务人仍然不愿意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并申请支付令来追讨债务。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如果债务人拒绝接收支付令,则债权人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结语 结语:如果别人欠你钱却不愿意偿还,你可以尝试通过电话、短信、社交媒体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权利。如果对方不愿意偿还债务,应当果断收集落实证据,到法院起诉索要欠款。在法院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并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对于那些欠钱之后不还,甚至还将电话号码、微信联系方式等拉黑的行为,已经属于故意欠钱不还,此时不管对方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都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是根据证据判决的,故此不管任何人,若是想要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权的,那么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七条\t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t第七条\t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二条\t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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