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机关 |
释义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首先要认定该罪的犯罪对象,即国家秘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2、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区分罪与非罪。 构成该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即使具有泄露行为亦不可能以该罪论处,情节严重与否,则应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泄露的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以及行为人泄露后的前后表现、态度等全方面地进行分析,综合地加以判断。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又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等。 其中,泄露秘密级的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不是危害国家安全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对我们行为的约束是多方面的。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其中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其中就包括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相关条例: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应该达成对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的四项共识:一是高度重视国家安全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二是深化国防涉密技术案件“两法衔接”,三是加强对国家安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与信息交流,四是大力提升维护国家安全与国防知识产权的意识。 需要强调的是,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上述罪的,依照刑法规定酌情处罚。 因此,当行为人的行为事实符合上述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时,就涉嫌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如果违纪人员行为触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时,又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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