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母公司工作是否合理?算不算劳务派遣?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指的是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则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拓展延伸 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劳动合同签订与母公司工作的合理性及劳务派遣边界探讨 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母公司工作的合理性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这种安排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效率,同时也符合国有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这可能存在劳务派遣的嫌疑,因为员工在子公司工作实际上是为母公司提供劳务。然而,要判断是否属于劳务派遣,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工作内容、薪酬支付等。因此,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双方的意愿,同时结合劳动法和相关规定,综合评估确定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内的安排。这需要律师和专业人士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读,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用工则是其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对于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母公司工作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工作内容、薪酬支付等,明确双方的意愿并结合劳动法和相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为律师和专业人士,我们将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解读,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停业、终止,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有权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或者由职工自谋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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