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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不写组织机构代码行吗
释义
    可以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方写组织机构代码不是必要条件和步骤。
    一、组织机构代码退出历史舞台
    根据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取代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今后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在建立政府诚信、规范市场监管秩序中发挥巨大作用。
    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信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0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条例管理办法的决定,将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修改为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制度。
    新规定要求,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2015年,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出台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推动信用记录共建共享。
    2015年9月10日,湖北宜昌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某公司负责人占蓉领到了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功能的营业执照,成为湖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首个尝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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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2: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