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阜阳社保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一)参保企业职工五项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凡在阜阳市参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统一,其中上限调整为3017.01元,下限调整为15085.05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缴费上下限: 1、自2021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可以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之间适当选择; 2、参保人如选择按缴费基数上限缴纳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644.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282.21元,选择按缴费基数下限缴纳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07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53.6元,参保人如果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确定,低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下限的,将以下限作为缴费基数; 3、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460.96元。 依据相关规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从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阜阳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考核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时,按照调整后的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