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拿了超市的赠品会怎样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和消费者权益的赔偿问题。消费者组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而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消费者协会的任务包括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其他费用。 法律分析 如果拿了超市的赠品,可能会被视为不好的行为,因为这些赠品通常是商家为了促销和吸引顾客而提供的,目的是在专业的家电卖场增加更多的广告效果和询问服务台的顾客。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 1、消费者组织 即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总称。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产物,是消费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消费者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它是一种社会团体,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 2、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消费者协会的任务有两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协会有七项职能,即: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国际消费者组织中影响较大的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OCU和欧洲消费者同盟机构BEUC。 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 根据《消法》第四十一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支付下列费用: 1、医疗费这包括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医疗费必须是受害人因消费事故造成身体伤害、疾病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这是指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比较严重,需要专人护理所支付的费用。什么情况下需要专人护理,应由医院决定。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是指因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得不到收入,误工日期应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等认定。其赔偿标准可依照受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4、其他费用这包括去医院所支付的交通费、根据伤情而必须支付的营养费等。营养费应根据医生的诊断而定,对于不需要特殊营养的,所支付的营养费不列入赔偿范围。 拓展延伸 消费者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职能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以下几点: 1.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协会应当通过组织、协调、监督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促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升。 2. 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消费者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消费者协会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包括宣传、咨询、调解、仲裁、监督等。 4. 监督经营者。消费者协会应当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 加强行业自律。消费者协会应当促进商品或者服务行业的企业自我规范、自我管理,推动行业自律,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6. 指导、帮助消费者维权。消费者协会应当指导、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促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业自律,指导、帮助消费者维权。 结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工作,而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消费者组织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消费者协会则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有七项职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调解,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等。此外,《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也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其他费用。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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