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护弱者、以人为本都是道路交通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大原则。实际上,很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行人不按规矩行走或者一些非机动车辆乱闯机动车道等造成的。但即使行人乱穿马路,被机动车撞伤或者撞死了,但在事故处理中,由于存在着“谁弱谁有理”的固有思维和习惯做法,加上机动车大多购有保险,出于“人道主义”和“同情弱者”考虑,就算完全是行人或非机动车过错,交警部门也基本只是进行批评教育,最多让其象征性地承担次要责任。最后还是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就算不是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也由机动车驾驶员赔偿伤亡行人的大部分费用。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