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 |
释义 | (1)、报案 1、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车辆的投保公司报案; 2、如第三方损失为道路设施或者第三方损失为车辆,需向交警部门报案; (2)、现场处理 1、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并出具《查勘报告》; 2、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并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3)、第三者修理 1、如果第三者非机动车,则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第三者、保险公司、车主)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当场不能核定损失,则在进行第三者损失核定的时候或者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给出核损价格; 2、如果第三者是机动车,则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与车主一同前往车主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则当场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现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也就是说第三者将与车主去不同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理时,则第三者可能要求车主在事故现场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费用,或称押金或定金切记: 一、现场掏钱,一定要立收据; 二、支付一半的修理费用比较适当; (4)、车辆定损修理 1、将受损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5)、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理赔:收集索赔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6)、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之后进行理算,以最后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7)、赔付: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得出的金额,向车主的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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