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天内支付诉讼费,支付费用后立案的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受理。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后,法院5天内将起诉书的复印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天内答辩,通知当事人交换证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3、预定开庭3天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场所、承包人公开审理的事件3天前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通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事实。举证证:通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法庭的证人证言,出示证书。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资料发表意见。法庭辩论:各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法庭调停:由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停协议,制作调停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未达成履行调停书内容或申请执行的调停协议,协议庭协商裁决(判决)。 5、判决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文件确定的义务,不同意向我院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审判,需要根据情况区分对待:判决:从投递日起10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判决:投递日起15天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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