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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流程是什么样的
释义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程序:
    1、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
    2、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3、司法鉴定人审核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并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4、司法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一、行政案件鉴定的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二、法院委托鉴定赔偿程序
    一般是在起诉阶段需要申请伤残鉴定判定赔偿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仅仅需要向法院提出需要伤残鉴定,并且鉴定结果会涉及到之后的判定结果,之后法院会开具委托书到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三、法医鉴定程序内容有什么
    法医鉴定程序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步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1、原委托鉴定事项遗漏;
    2、委托人为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
    3、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4、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审查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审查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审查鉴定;
    7、出具司法鉴定文件,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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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