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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捕捞买卖野生保护鱼类如何处罚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关于捕捞买卖野生保护鱼类的最新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应该予以立案。同时,对于渔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法律分析
    一、关于对捕捞买卖野生保护鱼类的处罚措施,最新规定如下:若情节严重,犯罪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刑罚。拘役最长为六个月,管制最长为两年。本罪指的水产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动物,非法捕捞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构成本罪,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应该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捕捞买卖野生鱼类后请律师有用吗?
    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三、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罚款;
    2、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3、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拓展延伸
    渔业是中国的传统产业,也是重要的水域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对于维护国家海洋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一些地区,渔业违法行为仍然时有发生,给渔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针对渔业违法行为,我国《渔业法》和《行政处罚法》都做出了规定,为渔业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具体而言,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1. 违反保护渔业资源的法律法规,或者破坏渔业资源的;
    2. 违反渔业生产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3. 违反捕捞许可规定,情节严重的;
    4. 擅自改变渔业生产计划,或者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渔业生产的;
    5. 擅自使用禁用渔具、渔网等工具进行捕捞的;
    6. 擅自进入休渔期从事渔业生产的;
    7. 擅自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
    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渔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规定,违反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
    3. 没收违法所得;
    4. 没收渔具、渔网等工具;
    5. 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许可证;
    6. 吊销渔业营业执照;
    7. 行政拘留;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我国政府也加大了渔业生态环境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结语
    结语:
    以上是对捕捞买卖野生保护鱼类的处罚措施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捕捞买卖野生鱼类后,律师的存在可以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支持。此外,了解行政处罚的种类也很重要,以便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二章 养 殖 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章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 第五十八条 采集、保藏、利用、运输出境我国珍贵、濒危、特有物种及其可用于再生或者繁殖传代的个体、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遗传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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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