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
释义 | 为规范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加强用章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业务专用章的管理、保管权限: 第一条业务专用章由法务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法务经理、风险控制中心主管、非诉中心主管各保管一枚印章。 第三条各保管人不得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交接给他人。 第四条用印人所在分行、组别和法务对盖章材料共同对外承担责任。 二、业务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凡是须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补充协议、收件收据、证明或其他材料,可申请盖章。 第五条为规避风险,法务有权向用印人询问用印材料的相关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盖章,法务经审核不同意盖章的,须向用印人说明理由。 法务不说明不予盖章理由的,用印人可向法务经理投诉,由法务经理决定是否盖章。 三、用印盖章材料要求: 第六条盖章的材料不得用复印件或传真件。字迹须清晰、正确。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不得有空白未填写部分。 第七条用印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务不予盖章。 四、使用印章程序: 第八条用印人申请使用印章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填写《用印申请单》 用印须填写《用印申请单》,一类盖章材料填一份申请单。 申请单由分行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在申请书上签字,申请单必须是原件,若传真件、复印件须电话确认真实性。 用印申请单经法务经理签字同意后。保管人依此进行盖章。若无法务经理签字,且需要立即盖章的,由保管人电话向经理请示,经理同意后予以盖章,事后经理在申请单上补签字。 各分行需保管用印申请单的复印件,以便法务与分行对盖章情况进行核实。 2、保管人进行盖章 印章保管人,须亲自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不得将印章交于他人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进行盖章,或作他用。 3、提供盖章材料复印件 用印材料盖完章后,需向法务提供复印件一份,用印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留档保存。 复印件可由法务在公司进行复印。 4、用印人填写《业务章盖章登记表》 用印人必须如实填写《业务章盖章登记表》。 5、保管人核实《用印申请单》、《业务章盖章登记表》、用印材料、一致无风险后将用印材料交给用印人。 第九条法务对用印材料进行盖章后,以邮件形式将盖章信息向用印人的主管、经理进行通报,并抄送分区、区域经理。 五、用印时间地点: 第十条业务专用章要妥善保存,用印人须在办公时间内申请用印,如在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使用,需电话向法务经理申请,由法务经理指定时间地点印章保管人进行盖章 第十一条印章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得将公章带出公司办公区域使用。 六、印章的保存 第十二条印章在不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需将印章保存在保险柜、带锁的文件橱中,并保证只有自己能控制该公章,否则有此产生的责任有保管人承担。 第十三条印章在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必须保证印章在保管人的控制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用完印章须立即将印章收好。 第十五条法务确保有一位保管人在办公时间在公司进行盖章。如遇公司大型聚会,法务经理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未经许可,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行为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处罚规则 第十七条保管人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印章的,处罚款元。 第十八条保管人无正当理由不予盖章,并给分行业务造成影响的,处罚款元。 第十九条保管人对空白材料进行盖章的。处罚款元 第二十条由于保管人的原因致使用印人自己盖章的。处罚款。 第二十一条保管人私自将公章带出办公区域的。 第二十二条保管人没有妥善保管印章,造成不利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保管人没有按照用印程序进行盖章的,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印章的使用监督 第二十五条法务部诉讼中心监督印章的使用情况,每月16日,1日对分行使用印章情况进行核对,通报。 第二十六条罚款由执行,罚款费用入。 九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法务内部用印严格按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务部授权诉讼中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一、可以先盖章后签名吗? 合同盖章签字在法律上暂未明确规定,先后顺序不是大问题。针对收据盖章问题,只要章的真实性得到认可即可,收据为有效文书。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说法是合同章仅仅是作为在签订合同时的专用印章,其使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加盖合同章的收款收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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