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盈余公积是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的、存留于企业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积累。 一、盈余公积是干什么用的 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二、盈余公积核算 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按提取盈余公积的数额。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企业按规定提取公益金时,按提取公益金的数额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公益金 企业将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时 借:盈余公积─公益金 贷: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按照当期弥补亏损的数额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企业用提取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批准的转增资本数额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转增资本前的实收资本结构比例,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计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地增加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也作为盈余公积,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减少代表未分配利润亏损的减少或实收资本的增加。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两个方面:(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公司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公司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未弥补足额的,未弥补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2)转增资本,即所谓的“送红股”。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