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毒品原植物种子使用权罪的法律构成要素是什么? |
释义 |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且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需要对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否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分析 一、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所谓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分子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的行为,需要由司法机关对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相关要件成立的就是可以按照本罪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定罪处罚,但如果相关要件不成立,则不构成本罪,需要重新进行认定。 结语 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对象为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客观要件是违反国家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要件为故意。司法机关需对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如成立则可定罪处罚,否则需要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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