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位置在哪 |
释义 |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可以在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具体地点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教师资格而定。申请人需要满足相应的学历、户籍、思想品德和普通话条件。办理过程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如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 法律分析 1. 请问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可以在哪里办理? 2. 在哪里可以进行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呢? 3.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地点在哪里? 4. 有关郑州教师资格认定的办理地点的信息是怎样的? 5. 能否提供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在哪个地方办理的信息? 二、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有什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三、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条件 1、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有效期内居住证)在郑州市的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学历条件。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普通话条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含)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5、体检条件。符合《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jszg.haed.gov.cn)查询)。 拓展延伸 在郑州想要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1. 首先,您需要了解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和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适用于我国内地范围内,具有国籍、户籍、性别等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学历和技能的人员。 2. 接下来,您需要准备相关材料。根据《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 3. 然后,您需要进行申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js.com/)进行申报,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 4. 最后,参加认定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内容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以及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实践能力等。 教师资格认定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如果您在郑州需要进行教师资格认定,请关注相关规定,准备相关材料,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申报,并参加认定考试。 结语 郑州教师资格认定可以在郑州各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具体地点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在网上查询。办理条件包括:户籍所在地在郑州市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相应学历和普通话水平,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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