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寄存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1)寄存人的权利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2)寄存人对保管人违反合同约定及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有要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权利。(2)寄存人的义务1)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1)寄存人的权利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寄存人对保管人违反合同约定及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有要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的权利。 (2)寄存人的义务 1)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之保管人。 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不定期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对支付基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时同时支付。 一、约定保管期限对保管人有什么影响 任意解除合同,即不附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约定了保管期限,需要按合同约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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