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寄存人在保管合同中的权利是: 1、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到期返还的权利; 2、除另有交易习惯外,收取保管凭证的权利; 3、经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偿保管合同的权利。 一、保管人有哪些责任 保管人的责任包括:其一,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其二,妥善保管义务;其三,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其四,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其五,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其六,保管人赔偿责任;其七,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三、无偿保管合同与有偿保管合同的区别? 有偿保管合同与无偿保管合同的区别主要包括: 1、有偿保管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合同生效,无偿保管合同交付保管物时合同生效; 2、性质上一个是有偿合同,一个是无偿合同; 3、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一般过失的损失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时负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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