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 一、留置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一)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留置权人拥有的权利与义务解析 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标的物、收取芋息、请求偿还费用、优先变偿等权利,并且负有保管留置物和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在实践生活中,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一定不要忘记负有的义务,在违反义务的时候会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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