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子合同乙方没签字没有法律效力。签字或盖章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证明。合同作为双方合意的协议或约定,强调的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一、电子合同无效的情形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其生效要件也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所以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子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 首先电子合同指的是合同签订双方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子文档形式签订,双方以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表示合同生效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即电子合同这一形式符合法定的合同形式。 另外要注意区分的是,电报、电传、传真是典型的书面形式,与上述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是不同的。 最后合同要生效的要件中首要的一点就是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因此该电子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则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