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在于概念、程序和股份认购方式等方面。发起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设立公司,而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一部分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 法律分析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概念不同; 2、设立程序不同; 3、股份认购方式不同等。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拓展延伸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异同点分析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是法律领域中常用的概念,它们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点。发起设立指的是发起人提出设立某项法律实体的意愿,并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而募集设立则是指在设立过程中,通过募集资金或其他资源来支持该法律实体的建立。 在异同点方面,首先,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目的不同。发起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设立某项法律实体的意愿,而募集设立则是为了筹集资金或其他资源以支持实体的设立。 其次,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主体不同。发起设立的主体通常是一个或多个具有设立意愿的个人或组织,而募集设立的主体则是为了筹集资源而进行募集的个人或组织。 此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在时间上也存在差异。发起设立通常是在设立之前进行的准备工作,而募集设立则是在设立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综上所述,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在目的、主体和时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异同点。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设立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相关责任。 结语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在概念、程序和股份认购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设立公司,而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并向社会公开募集。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设立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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