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罪刑罚裁量基准 |
释义 | 环境污染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严重后果可判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构成罪名需考虑行为人对后果的预见程度,且无明确"严重后果"标准。 法律分析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污染环境罪量刑标准 刑法当中环境污染犯罪的准确罪名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刑法当中对这个罪名设置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本罪属于过失犯,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拓展延伸 环境污染罪刑责界定与刑罚幅度 环境污染罪刑责界定与刑罚幅度是指在法律领域中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定性和量刑范围进行界定和规定的问题。环境污染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破坏、污染或危害的行为。刑责界定是指法律对环境污染罪行的认定标准和要件,包括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求。刑罚幅度是指对环境污染罪犯的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的规定,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形式的选择和刑期的确定。确立合理的环境污染罪刑责界定与刑罚幅度,有助于维护环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结语 在制定环境污染罪量刑标准时,我们需要明确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准确罪名和行为要件。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则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对于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尚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属于过失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造成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而未能预见。确立合理的环境污染罪刑责界定与刑罚幅度,有助于维护环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v(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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