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老年痴呆监护权应该怎么判 |
释义 | 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权应根据民法典规定确定,配偶或子女可作为监护人,如无法定监护人则由法院指定。民法典第28条明确了监护人的顺序,第31条规定了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在合法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如被监护人权益无人保护,可由相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一旦指定监护人,其责任不得擅自变更。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老年痴呆监护权应该怎么判 民法典规定,老年人患有老年痴呆证的,一般由配偶作为监护人,配偶不具有监护能力的,子女作为监护人。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结语 老年痴呆监护权的判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老年人患有老年痴呆证的,一般由配偶担任监护人,若配偶无监护能力,则由子女担任监护人。如无法定监护人,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时,可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当事人也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前,若被监护人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可由相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一旦监护人被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