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遭受骗局,写下借条是否有效? |
释义 | 借条的法律效力与借款人是否自愿进行借款有关,如果借款人能够证明自己是被强迫或者被欺骗而签署的借条,法院可能判定该借条无效。借款人在起诉前应收集好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并注意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撤销权可能在一定情况下消灭。因此,借款人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般可认定为无效,因为首先是以欺骗为由的,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可以申请进行撤销。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被骗的话,借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1)注意证据的收集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在起诉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协议,合同,送货单,提货单,电话录音等等。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另外,须注意对于收集的证据要及时,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则,可能对方已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 同时,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诉讼时效不应忽视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的,建议债权人不要盲目起诉,应当寻找专业人士采取补救措施,如与债务人重新达成还债协议等等。 要是在法院判决之后对方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话,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借条首先是要表达借款人真实的意愿,是借款人自愿进行借款,而不是被强迫或者是被欺骗借款。只要是被强迫或者是被欺骗进行借款,借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自己是被骗而书写的该借条,而不是自愿写的该借条。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该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结语 借条的有效性与借款人的真实意愿密切相关。如果借条存在欺骗行为,不属于真实意思的表达,通常可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借条,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被骗的。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确保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同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不应忽视起诉的时限。如果判决后对方无财产可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撤销权可能在一定的时间内消灭。因此,借款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证明借条的无效性,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借条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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