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可否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
释义 | 担保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贷款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 1、一般担保,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担保与一般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1、连带担保责任更大,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2、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什么是一般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与连带保证责任相对应。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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