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民法典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它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具体表现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与解除合同的自由。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纠纷。公平主要体现在: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义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 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被称为社会公共道德。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六、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它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应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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