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