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相似之处和不同点 |
释义 | 破产和解与企业重整制度旨在通过协商减免债务、延缓履行期限,帮助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兼顾个体和社会利益。企业重整制度更注重预防破产,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实现企业价值再造。相对于破产清算和和解,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更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债权人在债务企业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时,即有可能发生破产原因时,也可申请重整。 法律分析 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质上,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相对来说,破产重整程序开始的条件较破产清算、和解程序更为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可以申请重整,在债务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即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整。 拓展延伸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比较两种破产处理方式的利弊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是两种常见的破产处理方式。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以达到债务偿还和企业重组的目的。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和费用,并且对于债权人来说,能够尽可能地保障其权益。然而,破产和解可能需要债务人支付较高的和解金额,并且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利益分配的争议。 相比之下,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通过法院程序进行债务重组,以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债务的偿还。破产重整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来恢复经营,并且可以保留企业的资产和就业机会。然而,破产重整可能需要债务人承担较长时间的监管和限制,并且在重整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和阻力。 因此,选择破产和解还是破产重整,取决于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和利益考量。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债务规模、债权人的态度和市场环境等因素,以制定最合适的破产处理方案。 结语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是两种常见的破产处理方式,各有其优势和限制。破产和解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实现债务偿还和企业重组的目的,避免了繁琐的程序和费用,并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而破产重整则通过法院程序进行债务重组,给予企业更多时间和机会恢复经营,保留资产和就业机会。然而,破产重整可能需要承担较长时间的监管和限制,并面临各种挑战。在选择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时,需综合考虑企业财务状况、债务规模、债权人态度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最合适的破产处理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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