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车不礼让行人处罚标准: 1、遇行人行经斑马线,鸣笛催促抢行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2、遇行人队伍行经斑马线,强行穿插,造成行人行进中断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3、同方向有二个以上车道,已经有机动车停车避让行人,其他机动车仍强行通过的,认定为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 4、机动车通过机动车信号灯或者右转黄闪路口时右转弯未避让绿灯放行行人的,认定为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以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处200元罚款,记3分; 5、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且行人行进方向与车辆行进方向发生轨迹冲突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在停止线前停车让行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