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在办理事务的范围、合同的标的、与第三人的关系、介入、取得报酬的时间、必要费用的负担等方面的差异。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行纪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法律分析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在办理事务的范围上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 居间业务范围限于办理委托事项,包括代办商品的购销、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不得进行居间服务。 2. 行纪业务范围包括代办商品的购销、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但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和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除外。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的媒介服务。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5.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该合同得到了履行,行纪人将第三人履行的标的物移交给委托人。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报告居间的情况下居间人有权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6.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居间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居间合同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行纪合同有哪些基本特征 行纪合同的基本特征有: 1.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结语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在办理事务的范围、合同的标的、与第三人的关系、介入、取得报酬的时间、必要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存在差异。居间合同违约责任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行纪合同的基本特征包括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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