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新生儿医保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1.婴儿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2.婴儿户口首页复印件、婴儿本人户籍复印件(通常在一本户口簿内); 3.父母户籍一页及其复印件; 4.代办人(新爸或者新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办理条件: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2.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3.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办理流程: 父母可携带上述材料前往社保局办理,办理时需填写《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申请表》并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盖章。2周岁以内的婴幼儿,可不提供相片,但在其满2周岁时,应补交相片并更换医保卡。 缴费标准: 1.新生儿在1月至6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在7月至1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 2.10月至12月出生90日内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标准。 报销标准: 1.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标准:普通门诊费用可使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的额度为每人80元。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额度内可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 2.新增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以及一级及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一定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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