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司法鉴定包括尸检吗 |
释义 | 我国的司法鉴定包括尸检。司法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 1、笔迹鉴定、签名鉴定 2、添、加、涂、改文书鉴定 3、签名、盖章先后顺序鉴定 4、伪造印章、印文鉴定 5、纸张、墨水、印油等书写材料鉴定 6、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二)亲子鉴定 (三)法医临床鉴定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故意伤害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存在因果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等是否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评定:损伤后休息时间的合理性判断; 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的依赖情况评定; 8、致伤物推断或损失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者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9、后期治疗项目评定:损伤经治疗后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及医疗依赖的评定; 10、医疗费审查:损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合理性审查; 11、骨龄鉴定:是否达到成人年龄; 12、性功能鉴定:是否能进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四)法医物证学鉴定 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案件中的血痕、毛发、精斑、唾液斑、骨骼碎片、牙齿等生物检材的dna分型检验进行个体识别、确定身份。 (五)法医病理学鉴定 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 (六)法医毒物学鉴定 各类食物、毒品、药品、农药中毒,各种有毒动、植物中毒,气体中毒等。 (七)微量物证鉴定 各类非金属物、金属物成份鉴定。 一、如何申请进行尸检 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死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二、医疗尸检应注意的问题 1、医疗尸检的时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北京市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持续低温冷冻保存,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 因此,医患双方应该及时决定是否进行尸检,以便给尸检机构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从而及时进行尸体解剖。另外,由于决定医疗尸检的权利在于患者家属,不论家属是否同意医疗尸检,都应具有书面签字的文件,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患者家属没有进行同意或不同意的签字,应该视为患者家属放弃了医疗尸检。 2、医疗尸检的性质:医疗尸检指的是《解剖尸体规则》中规定的病理解剖,其目的就是明确死亡原因,同时也对临床诊断进行印证。 需要强调的是,尸体解剖仅能对死亡原因进行判定,解剖结果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时的重要参考内容,对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或过错,不能做出倾向性或结论性的意见,这超出了尸体解剖工作的范围。 3、医疗尸检对遗体的影响: 3.1、尸体体貌的破坏。尸体检验必然会导致遗体体貌的损坏,使遗体表面留有缝合切口。尤其需要对面部进行局部解剖检验时,会使面容受到损坏,另外,有时也会因需要而使遗体外形的完整遭到破坏(缺损),如五官、乳房、外生殖器等。 3.2、遗体器官的缺失。尸体检验必然要取出重要的组织、脏器,进行全面的检验。目前仍有家属要求仅进行局部或部分解剖的情况,这对于死亡原因的推断会产生一定影响,对医学发展、死者都是不负责任的,应该尽量避免。 4、医疗尸检的局限性:尸体检验虽然是目前明确死因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仍会由于当前医学水平以及尸检本身技术水平的限制,使某些问题不能解决,虽然阴性解剖(解剖后死因无法确定)并不多见,但医患双方,特别是死者家属应该了解和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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