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流产属于工伤吗 |
释义 | 该文段主要介绍了女职工流产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满足的四个条件以及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企业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同时,工伤认定程序包括工伤报告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工伤鉴定程序、协商赔偿程序、劳动仲裁程序、法院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则工伤者需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法律分析 一、女职工流产是否属于工伤? 要判断女职工流产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满足四个条件:首先,当时腹部是否受到撞击?其次,工作环境是否有有害物质超标?第三,企业是否让女职工从事孕期妇女不宜从事的工作?最后,需要有医学报告证明女职工流产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专门规定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企业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里牵涉到了一个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按照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 三、具体流程 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拓展延伸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流产期间受到工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2个月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因工伤发生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女职工在流产期间受到工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 结语 女职工流产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满足四个条件:腹部是否受到撞击、工作环境是否有有害物质超标、企业是否让女职工从事孕期妇女不宜从事的工作、以及医学报告证明女职工流产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企业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包括工伤报告程序和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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