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成都狗证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养犬登记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办理时限及费用以及办理地点等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将立刻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同时,还提供了温馨提示,包括犬只死亡或失踪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养犬人确需放弃犬只时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等。 法律分析 一、申请条件 个人: 1、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拥有固定住所。 单位: 1、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 2、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3、有专人管理; 4、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申请材料 个人: 需携带犬只并持有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居住证或暂住证。 单位: 需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 三、申请流程 1、个人提出申请(单位饲养需单位出具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犬类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 2、到指定的动物医院进行体检并注射狂犬疫苗,注射后领取《狗类免疫证》; 3、到办理地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部门审核材料; 5、颁发证件。 四、办理时限及费用 符合条件的,立刻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 温馨提示: 1、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养犬。 2、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处置场所,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养狗所在地派出所。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宠物和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饲养宠物需要办理宠物证。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办理宠物证的时间: 每年7月至12月是成都市的宠物证办理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2. 所需材料: (一)办理《成都市宠物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养犬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犬只免疫证明; ③犬只准养证; ④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⑤犬只饲养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实际居住地证明。 (2)养猫、犬以外的宠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②宠物免疫证明; ③宠物准养证; ④宠物主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办理流程: (1)办理《成都市宠物证》的,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 (2)办理《成都市宠物证》的,应当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 综上所述,按照成都市的宠物证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养犬人需要提交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准养证、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犬只饲养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证明,而养猫、犬以外的宠物则需要提交宠物免疫证明、宠物准养证以及宠物主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结语 养犬人和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才能申请养犬登记证,包括具有成都市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固定住所等。单位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如具有看护财物、表演等合理用途、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有专人管理等。符合条件的可以立刻登记并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同时,养犬人还需注意犬只的饲养管理,如犬只死亡或失踪需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否则不得再次养犬。办理地点为养狗所在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邮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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