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评估与补充评估的联络与区别 |
释义 |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与区别:都需要进行鉴定手续,但重新鉴定否定原鉴定意见,重新做出新的鉴定;补充鉴定在原鉴定基础上解释和说明不明确或需要补充的内容,不改变原鉴定意见。 法律分析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联系是:都要进行鉴定手续,原鉴定无法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区别是: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做出新的鉴定,补充鉴定是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不明确,或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内容做出新的解释和说明,不改变原鉴定意见。 拓展延伸 重新评估与补充评估的比较与应用场景 重新评估与补充评估是在不同情况下进行的两种评估方法。重新评估指的是对已有评估结果进行再次审查和重新评定,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补充评估则是在已有评估结果的基础上,针对特定方面或问题进行额外的评估,以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比较而言,重新评估更注重全面性和整体性,而补充评估更侧重于特定问题的深入分析。在实际应用中,重新评估常用于对重要决策或评估结果的核查,而补充评估则常用于对特定问题的深入了解。因此,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可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结语 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在法律程序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重新鉴定是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做出新的鉴定;而补充鉴定则是在原鉴定基础上对不明确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类似地,重新评估与补充评估也是两种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注重全面性和整体性,以及特定问题的深入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方法,可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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