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丙类药品无法报销,需要全部自负。丙类药一般包括:保健品类、高档药、新研制的药、抗癌进口药等。医保药品分甲乙丙三大类。甲类药品可以全部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当地医保比例报销;乙类药品需要个人先行支付10%金额后,剩余90%金额可以进行门诊45%统筹和慢病90%统筹;丙类药品100%自付,不可统筹。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 门诊: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 法律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