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储藏室有所有权吗 |
释义 | 本文主要讲述了储藏室的所有权与其所在位置有关,与房间面积一起被视为该房子的产权。储藏室层高是否达到2.2米也是计算建筑面积的要求。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另外,对于一些小区的储藏室是在户外的或者是在地下的储藏室,一般来说都没有产权。 法律分析 储藏室的所有权与其所在位置有关。如果储藏室位于房间内,那么它与房间面积一起被视为该房子的产权。有的小区把储藏室做在室外,例如地下或者地面小房,这样的情况要看储藏室是否算为了公摊,你要找开发商要公摊面积表及计算过程,上面有标明。如果算为了公摊,理应有你的产权证,如果没有,则你花钱买的只是使用权,是没有产权的。对于有一些小区的储藏室是在户外的,或者是一些比较老的小区是在地下的储藏室,一般来说都是没有产权的。还有就是储藏室层高是否达到2.2米。层高达到2.2米是计算建筑面积的要求,如果是坡屋顶,1.6米以上开始计算50%面积,2.1米以上计算全面积。如果你的储藏室达不到这些数值要求,是不计算面积的,也没有产权。 二、房屋所有权的具体内容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所有权具体包含哪些权利 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个物的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所有人的占有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除了前引俄罗斯民法明确规定了占有权之外,外围民法在所有权的概念中虽然并不明确规定占有,但其所有权的内容包括这一权利是不言自明的。 拓展延伸 储藏室所有权与房间面积之间是否有关系,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储藏室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不具有独立的产权,因此其所有权与房间面积并没有直接关系。 然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储藏室的权属可能会与房间面积产生联系。比如,在一些房屋中,储藏室被视为一种独立的房间,其面积可以计入房屋面积之内。此外,在一些地区,储藏室的权属可能会受到建筑物总面积的限制,例如,在某些多层建筑中,储藏室可能被划分为一个独立的单元,其面积在计算总建筑面积时进行计算。 储藏室所有权与房间面积之间的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尊重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维护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居住环境。 结语 房屋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其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使用权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收益权是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出租房屋取得租金等。处分权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出售、出租、抵押等。房屋所有权具有多种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法律依据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2023-04-26)\t第三十三条\t在青藏高原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要求。依法禁止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 在青藏高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生态环境敏感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防洪法(2016-07-02)\t第四十五条\t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渔业法(2013-12-28)\t第二十二条\t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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