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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释义
    婚约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无法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若以此为由对对方施加胁迫或伤害,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解除同居关系后可协商财产分割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因为,在我国,婚约不过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属于普通民事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律师解答】
    目前,社会上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或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或者同居的现象比较普遍。但是性行为或同居行为,可能对双方造成直接的损害,尤其对女方,可能导致其怀孕、流产;除此以外,在此种情况下分手对无过错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的精神,都是一种巨大的打击,所以一旦双方分手,受损方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便成为了一种理所当然的事。
    然而,从法律上看,这种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因为,在我国,婚约不过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属于普通民事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不产生法律上的赔偿依据,而对方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一方当事人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由,对对方实施精神上的胁迫或身体上的强制、伤害,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的定性。
    解除同居关系以后,可以协商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你们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结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婚约只是男女双方事先约定的普通民事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支持。若一方以此为由实施胁迫或伤害对方,则可构成敲诈勒索,需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分割可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解决。请注意,以上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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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4: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