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冠肺炎集中隔离场所要求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整合医院、宾馆等场所,对有关对象从严进行集中隔离。集中隔离点要科学选址,应地处城市郊区、远离人口密集场所,以独栋建筑为宜,并符合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设置要求。集中隔离点一般划分隔离观察区、医学服务区、物资保障供应区、警戒区、餐饮服务区、消毒及处置区。原则上,有关县(市、区)只设置1个集中隔离点,隔离对象较少的,由市级统筹安排其他隔离点,减少人力和物资消耗。选址医院作为集中隔离点的,应采取就诊分流措施,保障原有患者和当地居民医疗救治权益。二、隔离工作按照"一个隔离点、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抓到底"的原则,实行领导、专班负责制,每个隔离点应落实1名负责人和适当数量监管员,并配备多名医护人员。隔离点实施封闭管理,严格落实集中观察场所一般管理、个人防护、消毒处理等要求,严禁无关人员进出。有关人员进出需建账登记并测量体温、佩戴口罩,发热或具有其他肺炎表象特征的人员禁止进入。三、隔离对象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或相近楼层,便于集中管理。住宿坚持单人单间、拎包入住,每个房间需有独立的卫生间,具备通风条件,房间内须配备电视、棉被、洗漱用品、拖鞋、座机电话、口罩等必要生活设备和物资,有适宜的取暖设备,温馨提示管理和医护人员联系方式,保持水、电和通信网络正常,不得使用空调和中央通风系统。四、集中隔离统一采取医学观察方式。医学观察期间,隔离对象不得外出,只能在本房间内活动,避免与其他人员的直接接触。每天早、晚由现场管理和医护人员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健康状况后登记上报。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或乏力、腹泻、结膜炎等症状,现场管理和医护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隔离对象就餐、衣物清洗由管理人员协同酒店或医院服务人员统一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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