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县委书记,县长二者是省管干部。 省管干部的使用、任命权在省委组织部。 现在有的省市区,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也是省管干部。另外根据中央司改文件,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也是省管干部。 省管干部范围: 省管干部的范围一般都确定在地级市的正副书记、市委常委、正副市长; 省直部门正副职、大学院校书记、校长、省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 只有达到一定级别的干部,才有资格由省委组织部任命、使用。对官员来说,“省管干部”既是一种荣誉,也是“政治生命”的象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