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务派遣与临聘是一样吗? |
释义 | 国家事业单位只有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两种,编制人员需要经过公开招考,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由财政拨款。非编制人员由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不由财政拨款。这是劳务派遣与编外聘用的定义。 法律分析 国家事业单位只为两种: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其次)聘用合同工(一般)”。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以上是劳务派遣与编外聘用的定义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与临聘的优缺点对比 劳务派遣和临聘是两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劳务派遣的优点在于灵活性高,能够根据需求快速调配人力资源,减少用工方的管理负担;同时,劳务派遣也可以为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然而,劳务派遣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员工的权益保护相对较弱,劳动关系复杂等问题。相比之下,临聘的优点在于雇佣方便,用工关系简单明确,同时员工享有更多的权益保护。然而,临聘也存在用工期限较短、灵活性较低等缺点。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和临聘各有利弊,用人单位和员工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劳务派遣和临聘是两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各自有各自的优缺点。用人单位和员工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用工形式,权衡灵活性、管理负担、员工权益保护等因素,以实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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