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具体填写方法 |
释义 | 股东认缴出资额填写原则及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认缴出资数额应按公司章程记载或由股东协商确定。公司章程应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方式、额和时间等内容。股东需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后,由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 法律分析 股东认缴出资额如何填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数额,一般是按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进行填写,或者由股东之间协商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拓展延伸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时需要认真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和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照约定认缴出资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的款项。认缴出资额的具体填写方法包括填写认缴出资额的数额、货币形式、缴纳方式等。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于未按时认缴出资额的后果和追究责任的规定。因此,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确保认缴出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合法性。 结语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数额一般应按照公司章程记载或由股东协商确定。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并在认缴出资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确保认缴出资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合法性。请注意,未按时认缴出资可能会导致相应的后果和追究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股东应认真履行认缴出资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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