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特殊工种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客观: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