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发票未开出就丢失: 1、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2、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手续。 二、发票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况下又分为3种情况: 1、丢失发票联: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并用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