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其具有何种效力? |
释义 | 2003年的非典疫情之后,我国加快建设以一案三制为主体内容的公共应急体系,这里的一案指的就是应急预案。从字面含义来看,应急预案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一套能够有效、有序处置危机的行动计划。对于应急预案的性质,应当明确两个方面。一方面,应急预案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执行方案,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使其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应急预案应当以一定区域、领域、部门、单位的风险形势和应急资源为依据,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基本完备。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在2006年组织编写并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地方层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制定了本区域、本领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有备无患,但它毕竟是建立在既往经验和情景假设上的预设性方案,在突发事件实际爆发之后,有可能并不完全切合实际需要。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范围广、速度快、时间点特殊,目前还有很多科学上未确定的情况,应急预案的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灵活变通,并在疫情结束之后及时修订。 一、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分类有哪些 根据预案的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预案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此外,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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