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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人可以用公司名义贷款吗
释义
    法律分析:私人向公司借款,无论是否为法人,都应有正当理由和按时归还。如果法人或者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就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文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从其投资企业贷款,纳税年度终止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虽然往往公司法人是作为公司的老板,但公司却不是老板的小金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法人如果是公司投资者,不能向公司长期借款而不归还,否则就可能构成抽逃公司资金,造成公司与个人的人格混同,但如果是临时贷款、利润分配等特殊情况,法律并不完全禁止,但建议法人向公司借款,需按照公司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并依法做账。
    一、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理论
    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在形式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出现混同,导致公司法人丧失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格的情形。其主要表现为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或者公司所控制,且该种控制达到了使公司丧失独立性的程度。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人格,是以其财产和责任上独立于其出资人为前提条件和实质内容的,并因而具有了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名称、住所、所营事业等。因此,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最为常见的表征是财产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和业务混同。同时,这三项特征也是认定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一般标准。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公司财产与其股东和其他公司财产的分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只有在财产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才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对其债务负责。财产混同违背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资本维持和公司资本不变等基本原则,潜伏着公司财产被隐匿、非法转移或被私吞、挪用的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通常情况下,财产混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其股东的或其他公司的办公设施完全同一;公司没有独立的账簿及盈亏状况无记录或者记录不实;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或者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公司的负债则为股东的债务等等。
    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负责人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相混同。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它具有独立意识。而公司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意志是通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表达出来的,如果公司的上述人员与其他公司的同类人员完全相同,则很难保证公司能形成独立的完全基于本公司利益而产生的意志,这样公司的独立性将丧失殆尽,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组织机构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之间董事相互兼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事、经理完全一致,甚至雇员也完全一致,即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之间的经营业务、经营行为、交易方式等持续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公司所从事的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股东或其他公司任意干预公司的具体活动,将自己的意志说成是公司的意志,使公司失去了经营自主权和独立人格。
    但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中,《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仅对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进行了规定,而对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并未涉及,不能不说是一种欠缺。
    二、股东对担保事项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公司系拟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称为法人,公司和股东对外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体现,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与公司是完全独立、分立的民事主体,股东的资产不属于公司资产,所以,公司债务不能要求股东清偿。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却屡见不鲜,比如抽逃注册资金、转移公司资产等。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设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司股东应当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一定情况下,公司债务可以要求股东予以清偿,一般包括虚假设立公司行为(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足等行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交易转移行为等等。
    法律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或业务借壳上市并构成反向购买的,还应说明构成反向购买的依据、交易之前公司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及其判断依据、合并成本的确定方法、交易中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当期的损益或调整权益的金额及其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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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2: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