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2016年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的最高额度及限制。具体标准如下:首付比例标准,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为二手房的,房龄为5年(含)以内的,最低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房龄为5年以上20年(含)以内的,最低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最低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 法律分析 2016年,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首付比例受到房屋龄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首付比例标准: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为二手房的,房龄为5年(含)以内的,最低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房龄为5年以上20年(含)以内的,最低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最低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首套执行。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二套执行为40%。 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 职工个人贷款额度标准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且不高于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计算结果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计算公式为: 职工个人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今后由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市场房价水平、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停止向购买三套房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条件以银行要求为准。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通知,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照购房合同或协议载明的房屋套数计算房龄。对于房龄的认定,通知中明确规定:职工及配偶户籍一方在浙江省范围内,且在申请贷款时,职工及配偶户籍一方在申请贷款的房屋所在地连续满2年且累计满48个月的家庭,贷款年限累计计算;职工及配偶户籍一方在浙江省范围内,且在申请贷款时,职工及配偶户籍一方在申请贷款的房屋所在地连续满1年且累计满24个月的家庭,贷款年限累计计算。 因此,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通知,对于浙江省公积金贷款房龄标准的认定,需要按照购房合同或协议载明的房屋套数计算房龄,并且对于不同房龄的家庭,贷款年限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结语 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和最高额度标准于2016年公布。根据规定,房龄为5年(含)以内的二手房最低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房龄为5年以上20年(含)以内的二手房最低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二手房最低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同时,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首套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二套执行为40%。此外,职工个人贷款额度标准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且不高于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计算结果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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